关于各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间的差异分析如下:
首先,在于股东人数这方面的不同点,其中包括了仅有单独投资者作为股东的“一人有限公司”以及拥有2至50名股东的“普通有限公司”两种类型。
其次,在涉及到年度审核事项上,一人有限公司需要每年通过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编写与提交“审计报告”的方式来进行;但对于普通有限公司来说,并没有额外的特定要求,无需
递交审计报告即可完成每年的年度审核工作。
再次,关于
公司设立数量这一关键元素的限制,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同一自然人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多于一家;相较之下,普通有限公司的股东则可以自由地成立多家该类性质的企业。
另外,在面对可能出现的公司财产与個人
财产混同的情况下,一人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需承担
公司债务的全部
连带责任,而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中,其股东的责任仅限于有限范围内,不超过其完全
出资额即视为符合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九条
有限责任
公司变更为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
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