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前配偶所累积的
债务,无论是欠款还是
拖欠税款等等,均无法对前任配偶名下的房产进行
强制执行。
然而,假如这笔债务发生于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具有共同性质且属于夫妻双方的责任范围内,那就需要他们双方承当起偿付这一部分债务的义务。
因此,这种情形下,前妻或前夫名下的房产有可能将面临被
法院强制执行的风险。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