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之差异第三方介入
民事纠纷时,无论是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者还是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者,它们所具备的权益和在法律
诉讼中所处的地位均有所不同。
首先,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在享有的权益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对于涉案的他人之间的
诉讼标的拥有独立的实质性权益,反之,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并不享有此类权益。
其次,诉讼中双方所处的地位也大相径庭。
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属于名副其实的
当事人身份,他们能够直接参与到诉讼过程中;
然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仅扮演着类似于当事人角色的准当事人地位,他们并不能直接参与本案的辩论和审理。
《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
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
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
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
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
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
证据证明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
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
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
驳回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