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
离婚冷静期制度仅适用于通过协议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而不应涉及
诉讼离婚的范畴。
自
婚姻登记机构收到
当事人提交的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满三十天之内,若是有任意一方未能达成共识,表示
自愿离婚且申请撤销该申请的,均可向原婚姻登记机构提交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然而,若经历了为期三十天的冷静期限后,在此期间内,双方仍未能达成共识并决定离婚的,则必须在接下来的三十天内共同前往婚姻登记处提出颁发
离婚证书的申请;若未能按时进行申请亦未作出额外表态的,将被理解为撤回此前
申请离婚的意愿。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
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