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工伤评级结果,视为部分失去劳动力之范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在并非
因工负伤的员工具备《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范的某项过错前提下,雇主无法单方决定终止或
解除劳动关系。
如雇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来承担
解约责任,则无须负担
经济赔偿金。
然而,若该工伤员工给雇主带来了直接
经济损失,雇主要对其适当的进行
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
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内的;
(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
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