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第三者生育子女并不直接等同于
重婚行为。
仅在存在以下两类特定情形时,方可判定为
重婚罪的构成要素:
首先,前段婚约尚未依法解除,却仍与其他人士重新缔结了
婚姻登记手续;
其次,前段婚约未解除情况下,该人又与另外的人以夫妻名义(或类似的密切关系)共同生活。
当重婚罪成立时,无过错一方若诉诸
离婚则有权主张
损害赔偿。
《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
同居;
(三)实施
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