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犯罪嫌疑人接受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其与家人之间的会面将受到限制,必须得到执行机关的批准方可实现。
而所谓“
监视居住”则是指在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等司法机构在处理
刑事案件过程中所使用的一种强制性手段。
具体而言,它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既定时间内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场所或指定的居所,并且对他们的个人活动进行监督和限制,从而达到控制其人身自由的目的。
《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
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
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
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