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
上下班过程中,如果遭受了并非由于员工自身
主要责任造成的意外
交通事故而导
致伤害的情况,则这种情况应当被划定为
工伤范畴;
然而,倘若由于员工个人原因导致受伤状况发生的话,一般并不能将之确认为是工伤,但仍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基本
医疗保险方面的相应处理。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
意外伤害的;
(四)患
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