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类案件审理过程中,受害者依法享有对所受伤害进行伤势鉴定的权利。
伤势鉴定旨在明确损伤自身的严重程度,其主要依据乃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及司法部共同联合制定的《人体
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以及《人体
重伤鉴定标准》两项官方文件。
《公安机关办理
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条
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
伤情鉴定:
(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
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
(二)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
(三)
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