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行政诉讼领域,作为被指控方的被告有责任证明自身所作出的具体
行政行为是合法且适当的。
在收到
起诉状副本之日起的10日内,除另有规定外,被告须提交相应的
答辩状,同时还需向法庭提供做出被质疑行政行为之时的相关
证据和依据支持其立场。
若未能如期提供或无法给出合理原因导致
逾期提供,那么法院将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缺乏证据和法律依据。
《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
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