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取得正式毕业证书之前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协议通常被判定为无效条款,这主要是由于在此阶段个人依然处在学生身份的限制下,尚未完全获得法律
法规所规定的结社自主权。
作为法律意义上的
劳动者,其基本要求就是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具有明确的主体资格,对于尚且处于接受高等教育过程中的大学生来说,由于缺乏此项必要条件,因此无法与任何企业签署有效的劳动协议。
换句话说,只有当劳资双方均满足法律法规对于主体资格的明确规定之后,方有可能缔结合法、规范的
劳动关系,而由于大学生并不具备这样的基础条件,那么他们所签署的劳动协议也就不可避免地沦为了无效条款。
《
劳动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
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