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法律
法规体系中,并未强制规定
离婚案件中的过错方应被判令
净身出户。
在离婚案件中,若过错方为
责任方,其可酌情减少分配共有的财产份额。
然而,对于净身出户这一话题,除非过错方自愿放弃分享夫妻间的
共有财产,否则其仍然享有得到一定比例财富的权利。
另外,即使一方在婚姻期间出现了不忠行为,但并不能作为享受净身出户待遇的理由。
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无权强迫过错方净身出户。
相反地,在离婚过程中,如果过错方涉及到
重婚或者与他人类似的行为,同样构成了对配偶权益的侵犯,此时无过错方有权申请获得相应的
赔偿。
但在此过程中,无过错方并没有权力提出让过错方完全放弃所有财产的要求。
再者,如果
当事人双方在
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有一方需净身出户,那么该项条款可能存在
违法情况而失效。
实践中,双方可以就此问题展开充分的协商,如无法达成共识则将交由司法机关进行裁决。
在正式审判中,法官将结合财产的实际状况,遵循保护未成年子女、
独资女性以及家庭无过错方权益等原则,做出公正的裁判。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