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律制度中,关于“
举证责任倒置”问题,如果涉及到“狗咬人”这类情形的话,自然以“谁主张、
谁举证”这一基本法则为依据。
然而,需明确指出,“狗咬人举证责任倒置”这一概念并不准确,实质上应称为“饲养动物致
人损害的侵权
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在该种诉讼场景下,被损人民事权益维护方要求动物饲养人或其管理者对遭受损失是否存在
当事人自身或其他人的过错负有
举证责任。
至于在“狗咬人”事件后所产生的
赔偿事宜,同样具体而详尽。
首先,
赔偿金额需要基于实际损害程度做出核定;
其次,在赔偿方式上,当事人只需根据实际损失支付相应款项即可,无需额外支付任何其他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
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