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
强制执行受到时间的制约。
关于
申请强制执行的相关规定如下所示:
首先,若
被执行人拥有可供执行的资产,则其相关案件应在
立案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圆满解决。
而对于非
诉讼性执行案件,通常必须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行完毕。
在此期间,如有需要中止执行的状况出现,相关期间应当予以扣除。
其次,若遇有确属特殊原因需延长
执行期限时,应当书面向本院院长或者副院长提交申请,并在截止日期即将来临时的五天内作出提议。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
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