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员工因为职业缘故而遭受到
意外事故的损害或患有
职业病时,为确保其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治疗与康复,他们可能需要暂时停止工作并享受
工伤医疗期。
在这段特殊时期里,原有的
工资福利待遇应维持不变,且相关费用均应由所属企业按照固定周期予以支付。
通常情况下,工伤医疗期间的
工资(剔除
加班费用)应当按照该名员工在受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水平进行结算和发放。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
工伤医疗的,在
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
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
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