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遗赠获取的遗产,其
过户时间段并未受到明确限定。
受赠与者只需要表达对遗赠财产予以接受的意愿,即可正式确立其对该项资产的所有权,而在此过程中,
产权变更的法律效应仅是通过相关注册手续来赋予的。
2.对于
受遗赠人而言,他们应当从得知或应该得知自身接受遗赠的那一日起算,在半年内,作出选择接受或是放弃遗赠的书面声明,若未能做出任何声明,则将被视作自动放弃。
3.当涉及到因
继承和遗赠所获取的
不动产权益时,
当事人在提出登记申请时,必须提供相应的
死亡证明文件,用来证实相关事实;
遗嘱或其他
法定继承人就不动产分配达成的共识和与被
继承人之间的亲缘关系材料;
此外,经过公正的资料或有效的法律文书亦可作为辅助参考工具。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