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履行工作职责期间,员工在前往或离开工作场所的过程中骑行电动车意外摔倒受伤。
要是这样的情况被判定为非员工自身主要过失引发的
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伤害的话,那么就符合认定该名员工为
工伤的标准。
反之,如果员工是因为自身过失骑行电动车而发生了跌倒事件,则无法被赋予
工伤的认定。
根据相关规定,员工在日常通勤过程中,只要能够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在从其所在岗位到其住所、生活所在地以及常驻宿舍这几个地方进行往返活动时,遭遇到了非由他们自身主要过失引发的交通事故所带来的伤害,这样的员工向有关部门提出
工伤认定的请求都应该得到支持与批准。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
意外伤害的;
(四)患
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
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