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房屋产权的归属问题,并不仅仅遵循给予者即是拥有者这一原则,而允许有所争执并可提出
申诉。
举例而言,
宅基地乃是由户主根据家庭各成员的住房需求,经过相应的申请程序及审核批准后获得的
土地使用权。
在这种情况下,宅基地的所有权通常会登记为户主姓名,由此反映出户主作为
家庭成员的代表身份。
若无家庭成员对住房产生需求,则必然无法获得此块宅基地。
因此,所有的家庭成员均享有相应的股份和权益,最终的家庭财富将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分配,使每个人都能获得应有的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
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