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问题需依据实际责任来决定,而并非仅仅基于汽车必须对电瓶车施以赔偿的观念。
当汽车与电动车间
发生交通事故时,首要的步骤便是依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出具的
交通事故认定报告来明确事故的具体责任分配。
在此基础上,如若
机动车一方已经依照
交强险规定的相关额度予以了赔偿,然而仍有不足的赔偿部分,则这部分将依据
事故认定书中所述的具体责任比例由双方
当事人分别承担相应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电动车并不包含于通常意义上的
机动车辆范畴内,故此可以判定这是涉及到与
非机动车之间所发生的事故。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电瓶车均可归类为非机动车,如果经过鉴定发现该电瓶车应被称为机动车(即
超标电动车),那么便需要按照机动车的
处罚规定来加以处理了。
《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
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