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失信人在偿还
债务时是否能够免除利息,主要取决于
申请执行人的态度及意愿。
这种事情必须通过与申请执行人进行充分协商后进行妥善处理,其是否愿意减免应视为申请执行人的个人权益和自由裁量权。
若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同意,作为
执行法院的我们只得依照已生效的
判决书中所载明的具体金额,严格要求您履行支付义务。
如果有条件一次性全额还清债务,通常情况下,申请执行人都会予以认可;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例如涉及到多层级的银行审批手续等,不妨尝试与执行法官进行有效的沟通。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
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第二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加倍部分债务
利息计算至
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
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
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第四条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
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