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主要存在以下四种具体情形:
首先,若参保人员在失业发生前所有累积缴纳的
养老保险费合计达到了一年但未达到三年,其可以申请领取最长时限为六个月的
失业保险金;
其次,参保人员在失业发生前所有累积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合计已超过了三年但不超过5年时,其可申请领取最长时限为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再者,参保人员在失业发生前所有累积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合计已超过了五年但不及10年之时,其有资格申请领取最长时限为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最后,若参保人员在失业发生前所有累积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合计超过了10年,则其有权申请领取最长时限为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