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
行政执法局(简称城管)依法实施
违章建筑物拆除行动,乃合法之举。
事实上,城管乃隶属人民政府之下设城市管理
分支机构,故依据我国《城市规划法》之相关规定,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先前已就违建行为下达书面
停工令或限拆期通知,但
当事人却坚持继续施工或是
逾期未予执行,则建设地所在地方人民政府有权授权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必要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