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
购房者原因:
若购房者所提交之相关材料存在
虚假成分,亦或由于其自身不良信用记录导致银行无法准予发
放贷款,则该购房者应负违约之责。
2.关于开发商因素:
如因开发商尚未获得预售许可证明进而无法出售未达到销售标准的房产,亦或是销售的现房尚不具备实际使用条件等因素,在银行进行审慎调查后,必将判定此类情况无法通过审批。
在此种情形下,购买者得以诉求开发商返还首付款与
定金,并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利息损耗。
3.非买卖双方过错因素:
如因银行方面的原因,导致原本约定的
抵押贷款项目延期实施、贷款金额缩水甚至
贷款申请受阻。
在此种情况下,各方通常会签署补充合约或达成协议,其中明确规定允许购房者在有限时间内补足购房款项;若购房者未能按时补足购房款项,则开发商业有权解除
购房合同。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
买受人以
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
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
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
解除合同和
赔偿损失。
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