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车祸后的
医疗费用支付问题,虽然在法律上并未硬性规定必须由哪一方负责垫付,但是如果肇事者无任何责任,则无需垫付这笔款项,而应由
侵权者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如果肇事者存在责任,他们原则上有权在事先垫付部分相关的医疗费用,之后等到确定事故责任归属以后,才能进行实际的付款。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非得如此执行不可,双方完全可以自行协商决定如何处理此事。
例如,可以先由
当事人个人负担相关医疗费用,然后再向保险公司索要偿付,或者也可申请使用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援助,甚至还可以寻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调解工作,或者径直向人
民法院提起相关的
民事诉讼,以期妥善解决这个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
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
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
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
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