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按规定悬挂牌照并持有相关驾驶证情况下驾驭摩托车引发事故时,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
当事人之行为对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所产生之作用及其过错之严重程度进行责任判定。
若系由未按规定悬挂牌照及未持有相关驾驶证一方当事人之过失所致,则需承担事故全责;如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均存有过错,则需根据各自行为对事故触发产生之实际作用及其过错之严重程度,依法分别承担主责、同责以及次责等不同比例之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