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评定被
抚养人的生活费用时,我们需根据抚养人劳动力丧失的具体情况,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个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两个标准来进行计算。
如果
被扶养人是
未成年人,那么他们的生活费用将计算到18岁为止;若被扶养人失去了劳动力且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则其生活费用会被计算长达20年之久。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
扶养人
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
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
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
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
赔偿义务人只
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