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机动车之间发生
交通意外事故时,应由存在过失的一方负起全部或部分的
赔偿责任;若双方均存在错责,则应依据各方过错程度,按比例划分相应赔偿责任。
若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驾驶人员及行人之间发生了交通事故,且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并无过失行为,那么应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如果能提供充足的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存在过失行为,则依法可据此适度降低机动车一方所需承担的赔偿责任;而如果机动车一方并无任何过错行为的话,其所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出总
赔偿金额的百分之十。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
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
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
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