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署
劳动合同时,若用人单位未向
劳动者提供该项合同文件,将被视为违反了《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相关规定。
签订劳动合同的初衷是为了确保劳资双方均能依法依规地
履行义务、享有权利,从而确保双方合法权益得以保障。
如若用人单位未能履行其应尽之职责,擅自
撕毁或遗失合同文本,无疑属于单方面违约行为,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雇主理应对因此遭受损失的劳动者做出适当的经济
赔偿。
进一步而言,倘若因雇主的不当行为给劳动者带来实质性伤害和损失,那么雇主必须承担起相应的
赔偿责任。
正是基于此,我们认为
签订合同应
保证劳资双方至少各持一份,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
劳动关系,应当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