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过程中,若
债权人或
被执行人对于执行分配方案持有不同看法和观点,那么毫无疑问的是,其他尚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同样应该参与到这一争论之中。
此外,针对此问题,异议人还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异议之诉。
当债权人或是被执行人正式对分配方案呈送书面异议,
执行法院应责成尚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与被执行人认真对待此事。
在此期间,未曾提出任何异议的债权人以及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法院的通知之日算起,有15天的时间来做出自己的决策。
如果在这段时间内他们没有发表对分配方案不利的意见,那么执行法院将遵从异议人的主张,对分配方案进行深入细致的审查并做出相应修正,之后再进行实施分配;倘若这些未曾抗议的
当事人提出了反对意见,则需再次通知异议人,以便其了解详细情况。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
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
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
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