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绝大部分情况下,原告与被告各自提供的
证据对于自身而言均具备相当程度的说服力。
倘若是原告采用了被雇佣方的证据,则等同于认同了被雇佣方的观点,进而可能使最终的裁决偏向对自己极为不利的方向。
因此,在极少部分的情况下,原告并不会采纳对方的证据。
而人
民法院在审理
当事人提交的诉请以及案件相关的具体情况后,将会根据实际需要来确定各方应该承担提供何种证据以及何时提交这些证据的义务。
《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
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