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岗行为并非一种变相的解雇措施。
以下几点是进行岗位调动时所必须满足的条件:
首先,该岗位调动需为企业在整体运营和发展方面呈现出的必然需求,且须严格遵循企业的发展规划,同时也必须得到员工本人的充分理解和认同;
其次,在进行岗位调动过程中,严禁出现任何形式的惩罚或者对员工进行人格上的
侮辱;
再次,新岗位与原岗位间存在着紧密的关联性已是进行岗位调动的必要前提,并且在
工资薪水等福利待遇方面应尽量保持相同或有所提升;此外,进行岗位调动还需确保调整后的岗位能够符合特定员工的实际状况,人职匹配程度的高低直接影响到调动成效,因此,HR部门不得随意安排那些并不适合当前岗位的人员;
最后,若员工在当前岗位上出现无法胜任的现象,用人单位必须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明资料,随后再行妥善安排适宜的岗位以替代原先职位,否则便有可能被视为一种变相的解雇举措。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
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
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
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