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租赁汽车尚未届满之时便提出解除合约,便构成了违约行为,需要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在租车
合同签订之初,其所约定的时间范围对于签约双方具有法律约束效力。
因此,倘若任何一方未经与对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而强行提前
解约,则等同于构成了
违法违约行为。
当租赁期满之际,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还车时间以及地点,准时将承租车辆返还给出租者;若在此过程中造成了车辆损坏,则承租人须按照实际损失情况向出租者支付相应的车损
赔偿费用以及其他可能发生的相关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