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法律规定在领取
结婚证书时必须出示户口簿原件。
若因特殊原因导致户口簿无法提供,而仅持有有效的居民
身份证,根据相关政策,此类情况已无法进行
婚姻登记手续。
不过,针对上述问题,可前往当地公安机关派出所进行
身份信息确认并开具相应的户籍证明,其具备与户口簿相同的法律效应。
对于
补办结婚证书和
离婚证书的申请,其受理的前提条件包括以下两项:
首先,应确保婚姻登记处在权限范围之内;
其次,
当事人必须依法登记
结婚或是
离婚且至今仍保持着此种状态。
《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
旁系血亲
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
结婚登记。
符合本
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