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您触及了
犯罪活动,并因此遭到警方
传唤前往派出所接受笔录调查,否则,这种情况对您本人的生活和职业生涯将不会带来任何不良影响。
然而,假如当时警方对您采取了行政罚款等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那么这些记录将会如实反映在法院的材料库中,相关机构在查阅您的
个人档案资料时便会有所洞察。
反之,若仅为例行性的询问过程,则无需记录存档。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
对辨认笔录应当着重审查辨认的过程、方法,以及辨认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三)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四)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五)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