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在未婚伴侣中,若其中一方在婚前已购得房产,那么这处不动产在法律层面上应被视为该方的
私人财产,即所谓的"
婚前财产"。
概要地解释,当未婚伴侣在登入婚姻簿之前,其中一方已然以其自有财力购置了房产,并且在
房产证上仅登记有该方的姓名时,即便在随后正式结为夫妇之后,此类婚前财产也并不会因婚姻之联姻转变成夫妻共有的财富。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广泛认同女性在
结婚前自己购买的房产不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
值得我们警惕的是,如果女性决定将房产的部分权属
赠予男性,则他们双方均可办理相关法律手续。
在此种情况下,男性便可取得房产的相应权益,进而实现婚前财产向婚后
共有财产的转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