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实体或个人均保留对于违反税法行为的查处权限,同时基于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举报,这种举报行为本身并不会对举报者自身造成负面影响。
关于扣缴义务人如若采用前述手段进行
逃税避税活动,且因未足额缴纳或少缴税款而达到一定数额之上的话,就需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酌情予以惩处。
在多次发生此类行为并且尚未得到妥善处理的情况之下,可以将所有尚未处理完毕的数额相加来作为最终惩罚的依据。
《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
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
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
处罚金;
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
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
滞纳金,已受
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
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
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