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结婚前所拥有的自有房屋,在婚后在不动产所有权证书上添加配偶姓名的行为,将会被视为对
婚前财产所有权的重新设定,从而转变为夫妻双方共享的
共有财产。
此前仅为一方单独所有的房屋,在婚后追加配偶姓名至
产权登记中,意味着另一方享有相应的产权分配权。
在有关此类财产的分割问题上,应以当事双方事先签订的共有协议为准;若事先未签署相关协议,则需要全面考量
当事人彼此在房地产投资中所做出的贡献以及其他相关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