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若
拆迁安置对象在签署正式的
拆迁协议之前不幸离世,此时需
首先处理其所遗留之
房产继承事宜。
对于此类情况,我们根据被
拆迁房屋的性质区分为私有房产与公有房产两种类型,
然后分别确认其
产权拥有者或者
租赁方的身份,并且按照相应规定完成相关变更手续之后,再由新的产权人或承租人负责办理后续的拆迁手续。
其次,如果已经签署了拆迁协议,但是并没有真正获得拆迁
安置房,那么在这个阶段,拆迁安置对象在签订拆迁协议之后,然而在其尚未享有实质性的拆迁利益之前离开了人间的话,我们应等待相应的拆迁权益实际兑现以后,再来进行相关的
遗产分割和分配工作。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
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