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期限届满时,并没有规定要由执法部门给家人发出相关的通知。
拘留事件发生之后,必须立刻把
被拘留者迁入看守所进行关押,最晚不能超过去24个小时。
但是如果有涉及到妨害警察调查案件的情况,如无法通告或者是嫌疑犯涉嫌从事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行为的情况,出于保全
证据与避免对办案产生不必要干扰的考虑,警方可以暂时搁置通知被拘留人
家属的环节。
然而,一旦这些妨害调查的因素消除,他们就要马上行动起来,向被拘留人员的家属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
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
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拘留所条例》第三十条
被拘留人拘留期满,拘留所应当按时解除拘留,发给解除拘留证明书,并返还代为保管的财物。
第十一条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对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检查发现的
违禁品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应当移交拘留决定机关依法处理。
对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