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规定,
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不可逾越37日之数,且通常情形下很难生效至三个月之久。
此举旨在维护
被拘留人员的合法权益,防范
行政权力滥施的风险。
倘若
拘留期限有所延长,如从
拘留变更为
批准逮捕,有
家属未必能够及时获悉此类信息。
若不幸发生拘留期限长达三个月的情况,无疑构成了极其严重的违纪行为。
被拘留之人及其亲属、
律师均享有诉求解除强制性措施的权利,其目的在于维护
当事人的正当利益,防止行政权力滥施,并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与公平性。
因此,无论是在规定
刑事拘留的期限还是保护被拘留者权益方面,法律都致力于兼顾执法权与个人人权,从而达成司法公正的终极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