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若为用人单位保持或提升原
劳动合同所规定之相关条件继续与
劳动者签订新劳动合同时,如劳动者明确表示不愿续约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将无需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
然而,除此种情况以外,所有劳动
合同到期不再
续签的,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用人单位都是有义务对劳动者给予经济补偿金额的。
具体的经济补偿金数额的计算方式及标准为:
依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即需向其支付相当于一个
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若工作时间达六个月至一年之间的部分,则视为一年的工作年限结算;而对于未满六个月的劳动者,则需支付相当于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