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民法上著名的合同相对性原则,持卡者需独自承担相关的
信用卡欠款责任。
此过程中,
家属无需为此受到牵连或者承担还款义务。
若
债务人为逃避自身的偿债义务而未能合理履行
债务,对于那些对该项债务的履行具有合法权益的第三方来说,他们将有权力代替
债权人进行履约;但需注意的是,如涉及到部分债务性质特殊,经双方
当事人协商签约或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该部分债务仅限债务本人履行,他人无权替之。
在债权人接受第三方执行之后,其原本针对债务人的债权则自动转移至第三方所有,除非债务人和第三方事先达成了其他相关协议。
《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
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