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在接受取保候审阶段仍旧受到
行政拘留的
处罚,那么公安机关通常会对该取保候审事项进行解除。
众所周知,依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实施取保候审之人士务必遵守诸多法律
法规以及纪律规定,切勿躲避执
法人员并避免干扰
协助调查此事的
证人提供相关
证据等行为。
然而,若您在此期间因耐不住寂寞或过于倔强而违反上述规定,公安机关绝非等闲之辈,他们有权利立即解除您的取保候审,甚至可能依法对您施以更为严酷的惩治措施,例如将您收监服刑。
举例来说,假设您在解除了取保候审后再度
触犯法律并在
取保候审期间遭遇行政拘留,则意味着您极可能已违背了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或者侵害了其他
违法权利。
面临此类严峻状况时,公安机关将依据具体案情进行评估与裁决,考虑是否有必要终止您的取保候审。
如经决策,确认必须做出终止决定,公安机关将会向您发送相应通知文件,随之而来有可能采取原先制定的
刑事强制措施,亦或是引入全新的限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
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
监视居住、予以
逮捕。
对违反
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