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涉及到重大事项的时候还是应当以亲自签署为佳。
当前的法律规定中,对于合同的生效条件普遍表述为“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公章之日起正式生效”。
也就是说,要想合同得以生效,不仅需要公章的确认,更要有对应的法定
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在合同文件上进行亲笔签字。
然而,在实践操作过程中,由于签名方式存在某些限制,导致一种使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名章来替代他们本人签字的惯例逐渐出现。
从普遍理解来看,这种所谓的私人名章并未经过相关行政部门的备案登记,因此当出现争议时很难证实其真实有效性。
因此,我们在审查合同对方签字的时候,强烈建议他们的法定代表人能亲笔书写签字,尽可能地规避加盖私人名章这一问题。
《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八条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
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
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