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房地产已经被设定了
抵押,故不得在其中添加配偶姓名。
无法添加姓名的具体原因在于,
首先,由于该房产已被抵押,
产权证书的原始件通常会由
债权人负责妥善保管,这便意味着该房屋暂时无法进行出售、转让以及变更等手续;
其次,如果您试图在
房产证上增加某位人士的姓名,则相当于对现有证件进行变更,然而公证部门的公证是严格依据原有的权属证书进行处理,因此在房产证上添加名字实际上并没有操作的可能性。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自然人在未经第三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为
债务人提供了
担保,而债权人又准许了债务人将全部或部分
债务进行转移的话,那么在此种情形之下,
担保人将无需再承担相应的
担保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
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
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
抵押人,债权人为
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