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依据公安机关签发的
逮捕通知书的情况下,该案件的被告受审并不必然被判定有罪。
实际上,逮捕的权限属于检察机关,而审判结果则取决于法院的判断。
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为了防范可能发生地妨碍
刑事诉讼活动地行为,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逮捕许可,对涉嫌
违法犯罪的人员进行逮捕。
当所有相关调查活动完毕且证实嫌疑人确实犯有重罪之后,检察机关将对其进行严格的审查,并且依据实际情况向法院
提起公诉。
接着由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程序,最终做出相应的判决。
《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
证据证明有
犯罪事实,可能判处
徒刑以上
刑罚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
伪造证据,干扰
证人作证或者
串供的;
(四)可能对
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
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
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