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房屋在物业公司交付之后,无论您是否居住于此,尽管您并未实际入住,作为物业公司已经为其提供了物业服务,因此您无权以此为理由,即房屋未被有效利用、对物业服务表示诸多不满或是租赁给他人之事实来拒绝缴纳任何
物业费用。
所谓的“物业费”,指的便是物业管理人员向您提供物业服务,而您依据
物业服务合同有责任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费用,这是您作为业主所承担的基本责任和义务。
若您未能按时足额地支付物业费,那么物业服务方有权进行适当的催缴工作,同时他们也享有权利通过法律途径
诉讼要求您履行相应的义务。
但是,他们没有权力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进行
催收,这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
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
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
起诉讼或者
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