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动自行车在
机动车辆车道内遭受碰撞事故
赔偿责任问题的判定,应当遵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
当事人所实施的导致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行为及其严重性对其适当裁量权责的标准来进行精细划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常见情况:
1.如果电动自行车被认定为
机动车范畴,那么在其行径机动车辆车道期间遭到的
侵权事故,应该根据各方当事人在该事故中所承担的过错程度及其对事故发生所起到的作用,按照事故责任主次化原则,由各方向对方分别承担全额
赔偿金、主要赔偿金、同等赔偿金或次要赔偿金甚至无需负责。
2.然而,如果电动自行车被确认为
非机动车,那么在其在机动车辆车道内遭遇到的侵权事故,则应仔细分析以下两种情况予以区别对待:
(1)假设对方当事车辆并未有明显过失的情况下,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与实践经验,应当由被告人——即电动自行车一方负责全额
赔偿;
(2)若对方当事车辆同样存在过失,则同样需要依此逻辑,根据各当事人在该事故中担当的角色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对
责任方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进行恰当分配。
具体来说,可以分为
主要责任、同等责任以及次要责任三个等级。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
意外事故的,各方均
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