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劳动合同因
期限届满而自动终止时,关于
补偿金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若雇主保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各项条件以续订新的劳动合同时,若受雇人对此表示反对,雇主要求不需承担任何经济
赔偿责任;然而,如果雇主选择不再续订劳动合同时,受雇人有权请求雇主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款。
具体而言,经济补偿的金额是根据受雇人在该公司所服务的年限来决定的,即每服务一年,便可获得相当于一个月薪酬的经济补偿款。
对于服务期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整年的情况,将视作服务满一年进行经济补偿计算;如工作时间未能达到六个月,则按照半个月的薪酬为基准进行经济补偿计算。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
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