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拆迁过程中所涉及到的
宅基地面积问题,应明确其必须得到合法批准,并且面积不得超过相关的控制标准。
若无法提供合法批准文件的
宅基地,我们将不会对其进行任何认定。
而对于那些已经获得了合法批准并被证实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我们也将不对此处进行
赔偿。
在讨论
拆迁赔偿时,我们会依据宅基地上
房屋所有权证所标注的面积来作为主要参考。
当然,如果
没有房产证但却具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批准建房文件的话,我们会参照批准的建筑面积来进行认定。
假如农村村民符合审批宅基地的所有条件,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实际取得宅基地,此时若他们面临困难需要通过实施方案进行安置的话,我们应当按照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给予适当的补贴。
但是在此情况下,我们并不是采用另行审批宅基地的方式来给予他们补偿安置的。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
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
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
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
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